(2015)川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戚明与信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明,信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3号原告:戚明。被告:信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明与被告信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戚明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