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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戚明与信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明,信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3号原告:戚明。被告:信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明与被告信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戚明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