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园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5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邵光岭,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