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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吉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章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