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渝执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黎辉;钟敏;廖小洪;钟琦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渝执字第0118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黎辉,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敏,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廖小洪,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琦豪,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申请黎辉、钟敏、廖小洪、钟琦豪借款、保证合同归还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渝执字第01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