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耿明军与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军,丹凤县正常沙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40-2号原告耿明军,男,汉族,农民。被告丹凤县正常沙石场负责人:段正常,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002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王常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段正常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商洛段工程项目部)的售沙款2.2442万元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冯瑞民人民陪审员 赵关康人民陪审员 韩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