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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益兰与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兰,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兰,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陈瑞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陈益兰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陈益兰货款47224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江县财政局有修建中江县白果乡人民政府办公业务用房重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306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江县财政局关于修建中江县白果乡人民政府办公业务用房重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30641元提取至中江县财政局在中国银行中江县支行的117154033800号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隆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