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洪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