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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洪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