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晓茹与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茹,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吴晓茹,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一区5号楼6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茹与被告北京富力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吴晓茹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晓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