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文与被告马秀林、吴根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文,马秀林,吴根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慧文。被告马秀林。被告吴根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文与被告马秀林、吴根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慧文。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