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旭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上诉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8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