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苟某某,男。被告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苟某某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