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苟某某,男。被告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苟某某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