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微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微微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泗河口村冯家圩村安西村。法定代表人黄川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誉,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微微。委托代理人王炯宇,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微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第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忆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