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立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在华与李在刚、王元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在华,李在刚,王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立保字第102号申请人李在华,居民。被申请人李在刚,居民。被申请人王元英,居民,(系李在刚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在华与被申请人李在刚、王元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在刚、王元英在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在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在刚、王元英在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忠审判员  李英国审判员  张合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