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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59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2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