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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恒迎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迎,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085-2号申请执行人:李恒迎,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博,男,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迎与被执行人张博民间借贷纠纷(2011)肥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博的债权50900元整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审判员  杨泽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昭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