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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土全,陈光莲,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土全,陈光莲,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8-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亚运,职员。被告:杨土全。被告:陈光莲。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土全、陈光莲、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 波人民陪审员  李木清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日九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