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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王鸿)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冀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合,经常发生吵嚷,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开始感情挺好,后来,由于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产生隔阂。原、被告一直未分居生活。2014年12月11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未果。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大儿子叫冀智建,1999年5月5日出生,现在柴沟堡读高中。女儿叫冀智萱,2005年4月20日出生,现在怀安县太平庄小学就读就读。在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开始感情很好,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如双方能相互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