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徐文军诉上海恒辉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恒辉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徐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辉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律文书送达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东,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军,*生,汉族,住***。上诉人上海恒辉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于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备忘录》系本案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动合同所作的约定,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