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罗某某,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廖某某,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