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金东洙与安图县石门镇柳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金东洙,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柳河村南柳屯三组。被告:安图县石门镇柳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石门镇柳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洙诉被告安图县石门镇柳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东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东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东洙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