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冷叔珍诉杨恩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叔珍,杨恩怀,杨露,杨恩霞,杨恩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冷叔珍,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恩怀,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侯铭刚,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第三人杨露,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杨恩霞,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浙江省嘉善县。第三人杨恩义,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冷叔珍与被告杨恩怀,第三人杨露、杨恩霞、杨恩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冷叔珍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叔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叔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叔珍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