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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东营市胜利恒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