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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杜生发与曾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生发,曾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杜生发,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曾国峰,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生发与被告曾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生发以被告曾国峰积极与原告协商处理并且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生发撤回对被告曾国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杜生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