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付盛、付盛认为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咸丰房权证高乐山镇第20120017号、20120025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盛,付盛认为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咸丰房权证高乐山镇第20120017号、20120025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行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付盛,无业,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起诉人付盛认为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咸丰房权证高乐山镇第20120017号、201200**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要求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没有提供本人系20120017号、2××25号房产证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付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高审 判 员 柳德刚人民陪审员 袁宏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茂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