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匡娟与姜昱丞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匡娟;姜昱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景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匡娟,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懿琪,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姜昱丞,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白族,现住址不明。 申请人匡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曾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匡娟称,2012年12月14日杨文清(被申请人母亲)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匡娟人民币现金500000元,用览江苑3楼2单元1204房产及房内所有家具设备作为抵押,借款日期2012年12月14日-2014年5月14日,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将房产过户给匡娟名下”,并口头约定以每月2%计息。杨文清逾期未还款,也未办理抵押手续。申请人经协商后同意延期,杨文清于2014年5月17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于2014年7月14日还款,按每月2%计算2012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以被申请人所有的云K847**号奔驰车1辆出质作为担保物。被申请人在该还款承诺书上写明还款金额以借条为准,同意作为资产抵押并签名。201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将出质车辆及行驶证交付申请人占用至今。2014年7月22日,杨文清偿还200000元(本金180000元、利息20000元),尚欠借款320000元及自2014年7月18日后的利息未还。现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云K847**号奔驰车1辆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对申请人的借款320000元、利息21330元(利率每月2%,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申请日止)。 被申请人姜昱丞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住址不明,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不能正常送达,申请人的陈述是否属实无法核实,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故对申请人申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可以就案件纠纷事项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匡娟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