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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金库与王树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库,王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杨金库。委托代理人宋焕才,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林。委托代理人王春雨(系王树林之子)。原告杨金库与被告王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梓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库委托代理人宋焕才、被告王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我为被告王树林修房,修建完工,被告王树林欠我劳务费17100.00元,我多次索要,被告王树林于2014年6月1日给我出具欠据。我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树林给付我劳务费17100.00元。被告王树林辩称:原告为我建房属实,但是没有按着约定完成施工,冲便马桶下面的方砖没有铺上,踢脚线没粘贴完毕,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卫生间地面积水往客房流,房子前脸墙垛瓷砖没按要求粘贴,我要求原告完成施工、解决质量问题后,我全额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王树林在其子王春雨院内建厢房六间,原告杨金库为期施工,施工期间,被告王树林支付部分劳务费后,完工时,下欠17100.00元未付。原告杨金库多次索要,被告王树林于2014年6月1日给原告杨金库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盖房款壹万柒仟壹佰元整,¥17100元,欠款人王树林,2014年6月1日。原告杨金库于2014年11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库为被告王树林修建房屋,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杨金库应该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王树林也应该依约足额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王树林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杨金库,经原告多次索要,历时将近一年后给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是对原告杨金库已经完成工程量应得劳务费的确认,对被告所提的未完成工程及质量问题不予采信,被告应该按欠条载明数额支付劳务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金库劳务报酬171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被告王树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