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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杨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杨金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XX、曹永强(实习),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金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新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