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秦天森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春香;秦天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香。被执行人秦天森。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天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天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天森银行存款1919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