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宏艳与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宏艳,褚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85号原告司宏艳,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文华,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宏艳与被告褚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