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陈俊镳与周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俊镳;周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420号原告:陈俊镳,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生,昆明市人,无业,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玲琳(陈俊镳之母),女,汉族,1952年4月18日生,昆明市人,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段江曼、田秋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陕西省任丘市人,无业,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马玲玲,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昆明市白塔路**江都国际****。负责人:林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勇,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住昆明市五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镳诉被告周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俊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原告陈俊镳负担。审判员 林 蔚 盈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元淳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