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忠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忠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忠光,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忠光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忠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董忠光多次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入户盗窃,窃得现金、手机等物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37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撬锁入户后窃得被害人薛某20元硬币。2.2014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撬锁入户后窃得被害人魏某黑色欧奇牌A5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413元。3.2014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撬锁入户后窃得被害人柴某现金390元。4.2014年8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踹门入户后窃得被害人徐某甲现金1200元。5.2014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撬锁入户后窃得被害人马某现金600元及白色ECETD牌ET-A9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80元。案破后,涉案手机被追退。6.2014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撬锁入户后窃得被害人芦江龙现金500元。7.2014年9月16日早上,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踹门入户后窃得被害人徐某乙现金400元。8.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董忠光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双桥村赵巷上5号二楼先进入2号房,未窃得物品;后又至4号房,踹门入户后窃得被害人刘某现金105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董忠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董忠光如实供述自己入户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忠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薛某、魏某、柴某、徐某甲、马某、芦某、徐某乙、刘某、吴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欧奇牌移动电话机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董忠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忠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忠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忠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忠光在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忠光多次实施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忠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千二百一十五元、价值人民币四百一十三元的欧奇牌A5型手机1部责令被告人董忠光退赔,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晓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