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党彦平与王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彦平,王德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党彦平,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德来,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彦平与被告王德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彦平于2015年1月12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彦平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党彦平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