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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集思与中邮华庭(长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合同纠纷附件:撤诉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张集思。委托代理人胡志,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邮华庭(长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经理。被告王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集思与被告被告中邮华庭(长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集思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集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6元,减半收取5343元,由原告张集思负担。审 判 长 柳 阳代理审判员 蔡 明人民陪审员 于新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