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福兵、成广举与成广举、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兵,成广举,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李福兵,居民。被告成广举,居民。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孔宪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兵与被告成广举、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成广举、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