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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05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鑫与辽宁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辽宁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5340号原告张鑫。委托代理人庞艳春,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琼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辽宁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