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邹干、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邹干,三唐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11—1号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82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委托代理人王耀伟,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军,系原告的公司职员。被告一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桥东文头岭13号小区厂房。法定代表人邹干。被告二邹干,男,汉族。被告三唐云,女,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邹干、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了(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相关财产。2014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随后,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申请:1、解除(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邹干名下房产的查封:(1)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雅居乐大道1号浅水湾B区109栋(房产证号:11002597**号,建筑面积348.51平方米)的房产;(2)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道201号山水华府(二期)176-181号楼04房(房产证号:11002156**号,建筑面积:303.04平方米)。2、解除(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账号18014505370009、11014565200005的冻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邹干名下房产的查封:(1)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雅居乐大道1号浅水湾B区109栋(房产证号:11002597**号,建筑面积348.51平方米)的房产;(2)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道201号山水华府(二期)176-181号楼04房(房产证号:11002156**号,建筑面积:303.04平方米)。二、解除(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账号18014505370009、1101456520000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徐秀群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