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经商,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黑色海马牌轿车,途径晋江市牛山告诉出入口临检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执勤人员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蔡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大84.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炜烽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车辆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人口信息,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测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