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