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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白雪与邢亚东、魏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邢亚东,魏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白雪,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盘锦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邢亚东,女,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大学文化,无业,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被告魏会磊,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文化,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录井公司工人,现无固定住所。原告白雪与被告邢亚东、魏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雪,被告邢亚东、魏会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邢亚东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11月,被告邢亚东以家里有事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陆续向原告借款70500元,合计借款80500元,被告邢亚东于2014年3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于2014年3月28日还清,另付利息5000元,并用被告的房照作抵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魏会磊于2014年4月25日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还款,该借款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80500元,支付2014年3月28日前的利息5000元,2014年3月28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邢亚东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还过一部分,自己从借钱到用钱的过程,被告魏会磊均不知情。被告魏会磊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偿还借款,自己不知道借款事情,也没花到这笔钱,只见过原告一面,原告当时说想保留一个债权人的身份,自己怕邢亚东判很多年,想替邢亚东偿还,现在原告起诉了,不同意偿还,也没有能力偿还。本案争议的问题为:被告魏会磊是否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书证:欠条一张、银行汇款单三份,证明被告邢亚东向原告借款80500元,保证书一张,证明被告魏会磊知道被告邢亚东借款的事,其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邢亚东质证认为,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欠款数额也无异议,保证书自己不清楚。被告魏会磊质证认为,欠条和取款凭证自己从来没见过,保证书是自己写的。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该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30日离婚。原告与被告邢亚东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11月,被告邢亚东以家里有事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陆续向原告借款70500元,合计借款80500元,被告邢亚东于2014年3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于2014年3月28日还清,另付利息5000元,并用被告的房照作抵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邢亚东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被告魏会磊于2014年4月25日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保一份,该借款被告未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3500元,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邢亚东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应予保护。本案中,被告邢亚东所欠的债务发生在与被告魏会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原告知道二被告夫妻约定债务由夫或妻个人偿还的证据。另被告魏会磊为原告出具保证书,因此,被告魏会磊抗辩被告邢亚东的借款应由其本人偿还,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63500元。二、被告魏会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原告承担200元,二被告承担7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  铁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