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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徐文忠与礼县城关镇新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16号原告徐文忠,男。被告礼县城关镇新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忠与被告礼县城关镇新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忠以与被告礼县城关镇新关村民委员会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徐文忠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