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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永丰,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永丰、被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泽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在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被告不慎将水洒在地板,致我不小心滑倒,导致我怀孕两个多月胎儿停止发育,无奈中止妊娠。对此,被告不但不予关心,反而无端指责,为躲避淘气,我外出至今,与被告一直过着分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提出离婚,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性格不和,对她不关心,没有共同语言,这都不是事实。我和她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的,彼此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流产也不是因为我洒在地上的水导致,是在之前复查时发现胎儿停止发育的。原告流产后,我一家人轮流看护,为挽救这个家庭,我愿尽最大的努力完善自己,希望原告给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共同维护好家庭,撤回离婚请求。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双方能重归于好,为此希望法庭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8日在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因原告不慎流产,双方发生纠纷,不久,原告为避免淘气,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同年10月27日,原告以夫妻分居,没有建立起感情为由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为结婚向被告索要彩礼60000元,原告带到被告陪嫁品折合人民约19000元,被告给原告购买三金约8000元。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有其他共同债权,为给原告看病尚欠原告父母家11500元共同债务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解及原、被告提交相关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不到一年,原告以夫妻分居4个月就提出离婚,理由不充足,且被告态度诚恳,要求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理由不足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离婚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