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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2年12月30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2月16日生育女孩张某甲。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京XXXX**现代轿车一辆、冀XXX**面包车一辆、404拖拉机两台,大母牛两头、殷家店建营农资门市及货物、坝上种地用的薄膜100多卷、农药、帐篷、冰箱、蒸箱等物品、殷家店村南营子砖瓦房3间;共同债务有欠殷家店信用社340000.00元,欠王建坡50000.00元,欠吕宝山100000.00元,欠刘海娟28000.00元,欠刘海东9300.00元。我与被告已经有四���月没有说话了,被告去哪、去干什么,我们之间也没有沟通。近年来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酗酒后惹是生非,并且还经常赌博。被告这种不务正业的行为,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无法在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甲由我抚养,我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首先从孩子方面考虑,我们得继续过日子,其次感情没到破裂的程度。我不经常喝酒,也就有人的时候喝点,也不经常赌博,就是过年的时候玩。以后我会改掉不良的习惯,不喝酒、不赌博。共同财产除了原告说的还有350桶胡萝卜籽;共同债务除了原告说的还欠孙晓光的胡萝卜种子钱9万多元,刘瑞泉的化肥钱7万多元,欠王军3万多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2月16日生育长女张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虽然因被告的不良习惯而产生矛盾,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存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相互体谅。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