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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和解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