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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催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催字第0003号申请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政府津永路北1-1。法定代表人王庆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因转帐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通知天津农商银行北辰青光支行停止支付,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爱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