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小珠与蓝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小珠,蓝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珠,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蓝建华,男,1978年7月2日出生,畲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08)浦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蓝建华支付原告黄小珠抚养费人民币9600元,款限每季度支付600元,尚欠十六季度抚养费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小珠于2014年7月18日据此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蓝建华履行抚养费96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蓝建华向本院交纳执行案款96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96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浦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庄江海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