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世伟与王彦岭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伟,王彦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赵世伟,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彦岭,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振会,总经理。原告赵世伟与被告王彦岭、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赵世伟负担。审 判 长 靳英丽审 判 员 陈兆丰人民陪审员 董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