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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温永福诉武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福,武东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温永福,���。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武东平,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福诉被告武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福以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永福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