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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X1申请执行赵X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1,赵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赵X1。被执行人赵X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X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X2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2)辽阳白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赵X1与赵X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X1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X1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执字第4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崇奎宝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