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X1申请执行赵X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1,赵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赵X1。被执行人赵X2。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X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X2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2)辽阳白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赵X1与赵X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X1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X1撤回执行申请,并终结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执字第4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崇奎宝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