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罗某、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某;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255-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生,浙江省浦江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翁某,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翁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翁某可供执行财产在我院辖区,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5600.00元,执行费25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因双方当事人有其他案件互有利害关系,正在协商中,经回告申请人罗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