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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7号原告:周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安傍、陈岳。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