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7号原告:周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安傍、陈岳。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